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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免去曾泉生法律职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 | 字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金标的提请,泉州市鲤城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免去:

曾泉生的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法律职务。

 

 

 

 

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