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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何雄峰同志免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 | 字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区长黄阳春的提请,泉州市鲤城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6621日审议通过,决定免去:

何雄峰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