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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宏程代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7-04 | 字号:

2016630鲤城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鲤城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提请,鲤城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许宏程副区长代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