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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人大代表专项活动小组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26 | 字号:
 

代表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增强全区代表小组闭会期间的活动实效,鲤城区人大常委会从人大代表中选择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从事有关专业、熟悉有关专业工作的代表成立专项活动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代表专项活动小组工作制度。

一、代表专项活动小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行,实行组长负责制。代表小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由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小组工作人员(联络员)由组长确定,并保持相对固定,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通知、联络等服务工作。编入组内的每位代表应积极参加专项小组活动。

二、代表专项活动小组既可以采取学习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

三、代表专项活动小组要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时,要提前2天与区人大常委会所对应联络的工作委员会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组长应当在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将活动的时间、内容和地点等提前通知本组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区人大常委会对应联系的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助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四、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组织本组代表参加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或执法检查工作,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对常委会拟作出的审议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二)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每年重点选择1-2个专题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形成视察和调查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组织本组代表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专项调研课题任务。

(四)主动发挥代表作用,积极向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建言献策,推动人大监督有力度有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