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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人大常委会职责
发布时间:2021-08-20 | 字号: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审议、决定;

  2、审议、决定全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审查、批准规划调整方案;

  4、审查、批准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

  5、审查、批准区本级预算的调整及决算,年度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的同时,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6、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7、听取、审议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常委会交办事项以及重大工作情况的报告;

8受理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司法行为的重大控告、申诉,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9、听取、审议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10、听取、审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11、审议、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事项;

  12、讨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

  13、讨论、决定接受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和罢免个别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本区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4、讨论、决定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15、讨论、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处理的重大事项;

  16、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17、讨论、决定授予或者撤销鲤城区的荣誉称号;

  1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