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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发布时间:2015-07-29 |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15 项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14 项职权。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概括为“三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选举任免权。
     监督权。人大监督工作可分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法定监督方式主要包括视察、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特定问题调查、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
     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将地方重大事项和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既可以有效地减少地方重大事项决策的失误,也可以使决策真正体现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这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环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需要,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事选举任免权。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选举、任命和免去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成员的公职,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