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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0-12-31 |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后10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7月2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和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初起,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执法检查。现将这次执法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今年6月2日,区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吴明强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明确了执法检查指导思想、重点内容、方式、步骤、时间安排及有关工作要求。7月21日、7月14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郑进发、党组成员吴明强分别带队,深入鲤城区龙宫菜市场、泉州外国语中学、福建山水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大润发超市温陵店、金星大酒店、泉州市第三实验小学、全芳食品有限公司、新雅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等处,认真听取相关情况介绍,现场查看市场快检室建设及运行情况,食品采购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食品溯源、明厨亮灶、从业人员健康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留样和熟食“三防”措施落实情况。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7月9日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区食安办、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贯彻实施“一法一例”自查情况汇报,检查期间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调查问卷、向各街道发放收回书面调查问卷245份、查阅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相关案卷10件,并开展明察暗访3次,重点了解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一法一例”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和重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情况、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情况。区食安办、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等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自查材料,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区政府、区食安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努力推动“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守住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

(一)健全工作机制,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1.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我区已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简称区食安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食安委主任,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食安办),制定区食安委工作规则,明确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深化机构改革,组建了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安办由区政府办划入区市场监管局,发挥专业监管优势,负责督导协调、统筹推动跨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落实工作保障措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十三五”规划纲要,财政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并且每年核拨食品安全专项经费近200万元,用于聘用协管员、配备执法设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投入资金130万元配置了食品快速检测车,配置一体化便携式食品快速检测系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等先进食品快检设备,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3.实行评议考核制度。《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区政府出台《鲤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规定》,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扬、约谈、限制评先评优,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树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鲜明导向。

(二)履行监管职责,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1.推行网格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 区政府出台《鲤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各街道加强食品安全兼职协管员队伍建设,全区每个社区至少配备了1名食品安全兼职协管员,构建了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2.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检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区相关部门加大食品安全抽检力度,2018年以来全区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125批次,覆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餐饮具等各个环节,合格率100﹪。全区2个批发市场、8个农贸市场设立食品快速检测室,每天随机抽取市场在售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日均快检300批次以上,不合格食品当即下架不得销售,检验结果当天公示。目前,正在推进老城区2个市场监管所、新城区1个市场监管所建设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成后将对群众消费量大、风险隐患多的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开展快速检测。按照《条例》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区卫健局积极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区农水局扎实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率、监督检疫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出厂肉品合格率均达到100%。

3.深化餐饮服务监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健康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采用透明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者参观窗口以及视频显示、网络展示等方式,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向消费者公开”、第六十七条“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发放、督促餐饮服务企业悬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公示牌,并督促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鼓励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实施“明厨亮灶”建设,创建省级明厨亮灶示范单位4家,目前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堂100%实现“明厨亮灶”。

(三)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1.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本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追溯记录管理”。区相关部门认真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在省、市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注册,做好追溯信息的生成、采集、上传等工作,在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录入数据食品流通环节295.95万条、中央厨房5587条、餐饮服务单位49.90万条;在市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录入数据12.60万条。目前,在龙宫菜市场、大润发超市温陵店通过手机扫码,便可查询蔬菜、水产品产地、生产日期、进货日期等信息。同时,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2.强化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治理。区农水局按照《条例》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加强食用农产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已有16家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列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平台。严格管控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产品使用,实施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蔬菜产地农药残留检测,为涉农街道配备农药残留检测仪器,2018年以来,培训检测人员20人,配合做好农业农村部、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6次,开展区级例行检测抽检10次,全区产地蔬菜检测9321样次,有效地控制了全区农作物产地农药残留超标率,杜绝有害有毒农产品上市

3.抓好食品安全示范建设。持续推进各类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打造品牌亮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2018以来,获评省级明厨亮灶示范单位4家、省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1家、省级食品安全放心餐厅(食堂)9家、市级健康餐厅(食堂)5家、市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2家。鼓励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龙宫市场引进专业化运营单位,对市场布局、业态分区以及水电管网等进行改造,全面提升市场硬件设施,卫生环境明显改善,食品分门别类陈列,市场管理更加规范,让老旧市场焕发青春活力。

(四)严格监督执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区相关部门按照《条例》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坚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深入开展对食品安全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节日、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大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件办理力度,强化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落实最严处罚,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2018年以来,共立案213起,罚没款392.25万元,未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同时利用网络订餐监管大数据抓取、分析系统在全区范围核查入网经营商户4898家次,通知第三方平台下线问题商户532家,责令改正、警告问题商户4家。

(五)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条例》第九条也作出相关规定。“一法一例”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作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来抓,大力开展“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LED显示屏、宣传专栏、宣传手册、宣传折页、志愿者服务宣讲、现场问答互动等多种形式,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有利时机,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报道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2018以来,全区举办各类食品安全宣传活动15场次,发放“一法一例”单行本1万余册,食品安全宣传折页、小册子2万余份,宣传抽纸1万盒。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我区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一例”,落实法律责任,依法加强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全面和深入。《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检查发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但宣传力度还不够。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方面不够积极主动,针对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不多,个别经营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主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不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仍需强化,部分中小学生、社会青年存在不良饮食消费习惯,导致学校周边流动食品摊贩屡禁不止。从网上答卷、收回书面调查问卷综合情况来看,对“一法一例”不熟悉的占29.70%、不知道的占6.27%;对各类食品安全谣言相信的占8.17%、将信将疑的占21.19%;认为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力度不够的占40.63%。

(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落实。《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法一例”实施以来,区政府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些部门在这次执法检查开展自查过程中对于自身应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不够清楚,自查自纠不到位,未能认真查找存在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较多,有的分环节监管、有的分行业监管,由于监管对象交叉、监管环节相互衔接不够清楚等,在具体监管工作过程中,监管主体有争议、多头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不够顺畅、协调不够有力、配合不够密切,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监管执法力度还不够,存在时紧时松、漏管失管现象,食品摊贩、小餐饮占道经营、卫生脏乱差问题反弹时有发生。从网上答卷、收回书面调查问卷综合情况来看,认为当前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一法一例”贯彻执行方面做得一般的占33.52%、不好占1.65%、不清楚的占13.21%。

(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还需提升。检查发现,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对象点多、面广,存在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一是监管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区市场监管局现有行政编制人员79名、工勤编制人员3名,平均年龄接近50周岁,监管职能除了食品安全以外,还要承担其他多项监管任务,监管队伍年龄结构老化、专业技术人才欠缺。二是监管手段欠缺。区城管局缺乏食品安全检验仪器,对流动食品摊贩整治主要靠劝导、取缔,整治手段单一。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身兼数职,日常巡查不够。三是监管经费不足。食品抽查检验检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费用,财政资金难以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四是行政执法质量还需提升。抽查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行政执法相关案卷10件,发现个别案卷材料收集不够完整。从网上答卷、收回书面调查问卷综合情况来看,认为目前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般的占43.02%、不到位的占4.11%。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条件落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作出规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的生产经营条件作出规定。检查发现,一些食品经营单位经营条件不能达标。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点多量大,部分经营场所面积较小、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简陋,物品摆放杂乱,厨房卫生差,无消毒柜或者消毒柜没及时启用,部分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个别农贸市场及周围食品经营场所基础设施落后,而且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不到位。一些食品经营单位虽然配备相关设施,但是经营者未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如:金山菜市场、石崎农贸市场和市区东菜市场周边存在熟食品摊位“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几点建议

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开展“一法一例”宣传贯彻工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一法一例”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始终贯穿于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全过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适时公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满足公众食品安全信息需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群众消费信心。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通过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商超等活动,采取社会公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食品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科学消费、安全消费,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二)夯实责任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区食安委统筹领导、食安办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落实落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按照“一法一例”规定要求,抓紧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各街道、各职能部门既要守土有责,在本职范围内监管到位,又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处理好监管对象交叉、监管环节相互衔接不够清楚等问题,加强协同治理,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落实常态化监管措施,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激发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热情,针对校园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餐桌污染、假冒伪劣食品等问题,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密切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积极推动“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畅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渠道,持续推进“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练好内功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相关部门要在核定人员编制内申请招考工作人员,补充新生力量,调整充实执法人员,解决监管队伍年龄结构老化、专业技术人才欠缺等问题。按照工作需要配备食品安全监管所需技术设备,整合调配相关监管部门技术设备,避免重复浪费,充实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加强执法培训教育,定期开展监管人员法律知识、相关业务知识的集中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抓好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补充配齐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协管员综合素质。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经费投入,对食品抽查检验检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给予及时拨款。

(四)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一法一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约谈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指导成立行业协会,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社会责任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提高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切实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守住食品安全防线。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断改造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配齐食品生产经营设备和工具,不断改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鼓励农贸市场业主与专业化运营单位合作,改造提升市场基础设施,引进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规范市场管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