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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26 | 字号:

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审议质量和常委会整体议事水平,充分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审议发言的积极性,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须参与分管工作委员会议题的审议发言。

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须参与本工作委员会议题的审议发言。

三、区人大常委会非驻会委员要主动参与所联系的工作委员会议题的审议发言。

四、区人大常委会聘任的工作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委员会议题的审议发言。

五、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针对相关议题主动为非驻会委员和聘任的工作委员会委员提供资料,做好审议发言前期协调工作。

六、发言人应在会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参与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的会前座谈、议题调研、视察检查等,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准备发言提纲。

七、发言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保持活跃的思维,培养独立思考能力,从不同角度提出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的观点和意见,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为民代言义务。

八、除重点审议发言人员外,其他与会委员、列席人员要广泛、积极地参与自由补充审议发言,充实和完善审议意见,营造群策群力、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审议氛围,真正把议题审深议透。

九、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